近期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(草案)》公开征求意见正式结束。5月27日,国新办十五五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,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黄薇回答记者现场提问时表示,今年将制定金融法、金融稳定法。
金融五篇大文章是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国家金融发展战略框架,养老金融是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核心之一,在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日益加深的大背景下,积极探讨金融法(草案)对养老金融的影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。
考虑到养老金融的内容比较多,金融法(草案)对养老金融的影响涉及面较广,本研究将集中从以下几个视角进行探讨:1、企业年金业务;2、个人养老金业务;3、养老金监管;4、消费者权益保护。今天从第四个视角进行探讨分析,即金融法(草案)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影响。
一、养老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与核心痛点
养老金融覆盖个人养老金、养老理财、专属商业养老保险、养老基金、养老信托等,横跨银行、保险、证券、信托四大业态,消费者以中老年人、长期储蓄者为主,风险识别弱、信息不对称、维权成本高,是金融消费者中最脆弱群体。当前养老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不足:
适老化与长期权益保障不足:产品短期化,宣传重收益、轻风险,忽视养老资金“长期稳健、安全优先、适度收益”的核心诉求,老年群体金融素养薄弱,易被高收益诱导。
二、《金融法》对养老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深远影响与意义
(一)统一上位规则,消除分业监管套利,筑牢权益保护基础
《金融法》作为金融领域基础性统领法,确立同类金融活动适用一致监管、全覆盖、卖者尽责、买者自负、违规必赔核心原则,将养老金融全业态纳入统一消费者保护框架,统一适当性管理、信息披露、风险揭示、销售行为、费率披露、纠纷解决标准。
终结 “分业监管、规则不一”,从根源遏制跨业态套利、误导销售,保障个人养老金等万亿级养老资金的消费者权益,实现安全性、长期性、收益性平衡。
(二)强化全链条保护,压实机构主体责任,守住养老钱袋子
金融法(草案)构建了 “产品准入 — 销售适当性 — 信息披露 — 风险管控 — 纠纷处置 — 民事赔偿优先” 全链条保护体系:
1.强制养老金融产品备案/批准,禁止拆分、嵌套、伪“养老”包装;
2.严格适当性:禁止向消费者推介超风险承受力产品,老年群体适用“低风险、长期稳健”专属标准,强化双录、风险告知、冷静期;
3.全要素披露:明示费率、锁定期、底层资产、风险等级、提前支取损失,不得隐瞒隐性成本;
4.赔偿优先:机构财产不足以清偿时,民事赔偿优先于罚款、罚金,大幅提升消费者获赔概率;
5.重罚追责:虚假宣传、误导销售、挪用养老资金,顶格处罚+责任人终身禁入。
从“事后追责”转向“事前预防、事中管控、事后保障”,压实机构 “卖者尽责” 主体责任,解决养老资金 “安全底线失守”问题,稳定长期投资预期。
(三)完善协同机制,破解跨业态维权困境,提升保护效能
草案明确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统筹、监管协同、信息共享、纠纷联合处置机制,建立统一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与投诉渠道,覆盖跨银行、保险、证券、信托的养老金融纠纷。
解决分业监管下 “投诉无门、多头转办、效率低下”,降低养老金融消费者维权成本,打通“监管—司法—机构” 维权闭环,保障老年群体等弱势群体的依法求偿权。
(四)突出长期与普惠导向,契合养老金融本质,提升参与意愿
草案强调金融服务 “以人民为中心、普惠、长期稳健”,要求养老金融产品聚焦长期养老目标、风险匹配、收益可持续,禁止短期化、高风险、误导性宣传,强化适老化服务与金融教育。
从法律层面保障养老金融“长期性、安全性、收益性”统筹,纠正“重短期收益、轻长期保障”的行业偏差,提升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参与率与居民养老财富积累信心,助力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。
三、结语
《金融法》正式实施,是破解养老金融消费者保护困境、保障万亿养老资金安全的根本性法治保障:统一规则消除套利、全链条管控压实责任、协同机制破解维权难、长期导向契合养老本质,统筹安全性、长期性、收益性,为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高质量发展、应对人口老龄化提供坚实支撑。征求意见期的市场反馈,为后续细化配套规则、平衡保护与创新、优化监管协同提供了重要方向。从养老金融消费者保护视角,这部法律将重塑行业生态,真正守护好老百姓的 “养老钱袋子”。